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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古星星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9月3日、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双胞胎兄弟纠集团伙频繁作案
其中,被告人古星星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
被告人古某亮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介绍他人卖淫犯罪1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1次;
被告人王某民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8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
被告人白德林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
被告人吴基勇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甘某润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聚众斗殴2次(其中1次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文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被告人李某吉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起。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
鉴于被告人古某亮、王某民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润、李某文、李某吉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
根据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部分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介绍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古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余5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供稿:路芳
摄影:吴京烝、王羽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